《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8〕55號)第三條第2項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買賣基金取得的收益不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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