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的發票上需要企業蓋章還是稅務機關蓋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根據上述規定,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各地有特別規定的可參照執行.
代開普通發票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的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有關證明材料包括:1.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確定.
也就是說,除小額銷售外,銷售方在代開發票時,必須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而臨時客戶在購買物品或接受勞務時,一般不能當場提供單位的確認證明.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