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疫情影響,在本月收到了政府發放的財政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公司因疫情原因取得的政府補助,與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不直接掛鉤,無需就取得的補貼繳納增值稅,如補貼或部分補貼與上述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則相關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